可续期公司债券
“带续期选择权和利息递延机制的"股债两性"品种,可计入权益”
可续期公司债券通过续期选择权 + 利息递延机制,使发行人可选择无限次续期、无限次递延付息(且不构成违约)。在满足会计准则要求时可计入所有者权益,降低资产负债率,是国央企优化资本结构的常用工具。
- 发行人有权机关需作出有效决议,明确续期选择权、续期期限、利率确定和调整方式
- 必须约定限制事项及强制付息事件(发生分红、减资等情形不得递延)
- 计入权益的需满足会计准则要求,会计师须出具专项核查意见
- 必须设利率调整(Step-up)机制:基准利率 + 基本利差 ± 跳升基点
- 每个付息日可选择无限次递延支付,递延不属于违约行为
- 计入所有者权益(非负债),改善资产负债率
- 条款灵活,可设重新定价周期
· 需要优化资产负债率的国央企
· 成熟稳定、长期现金流较强的发行主体
· 公用事业、基础设施、能源等长期资本需求行业
- ·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 2 号》第三章
- ·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——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》关于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的区分
跳升基点实务中通常受一定限制,以避免构成事实上的到期压力;计入权益不再成立时需在 2 个交易日内发布临时报告
“具体口径以最新监管文件和上交所窗口指导为准。本工具不构成投资、承销或法律意见, 发行前请咨询主承销商和律师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