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技创新公司债券
“服务科技创新战略,设科创企业/升级/投资/孵化四类主体,享极速审核”
科创债是支持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核心专项品种,可使用"K"专项标识。设四类发行主体:科创企业类、科创升级类、科创投资类、科创孵化类。资质优质的可享受 10 个工作日的极速审核。
- 财务底线: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 80%
- 科创企业类(满足其一):①营收<50亿者近 3 年研发投入占比≥5%(≥50亿者≥2% 且科创成果转化收入占比>30%) ②近 3 年科创领域营业收入占比≥50% ③形成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合计 20 项以上 ④具备国家级科创称号(高新技术、专精特新、单项冠军等)
- 科创投资类:具备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资质,资金穿透投资于科创企业股权
- 科创孵化类:具备国家级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、大学科技园资质;孵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原则上不超过科创领域用途总额的 30%
- 科创升级类:必须提供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明确转型方案
- 可使用"K"专项标识
- 极速审核:适用优化审核的,受理后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
- 资金可置换发行前 12 个月内支出(普通公司债通常 3 个月)
- 年度财报有效期可延长至 8 月末,半年度延长至 4 月末
- 允许与一般公司债、其他专项品种统一编制申报文件
- 中央企业发行科创债适用相关融资支持安排
· 高新技术企业、专精特新企业、单项冠军、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
· 近 3 年科创领域营收占比≥50% 的企业
· 创投机构、政府产业引导基金(科创投资类)
· 国家级/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、大学科技园(科创孵化类)
· 传统行业向科技转型的企业(科创升级类)
- 科创企业类:自身具备硬科技实力的企业(无特定资金比例限制)
- 科创升级类:传统行业向科技创新转型的企业(科创领域≥70%)
- 科创投资类:主要从事科创股权投资的机构(科创领域≥70%)
- 科创孵化类:提供科创园区/孵化器服务的企业(科创领域≥70%)
- ·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 2 号》第七章
- ·《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》
非纯科创企业(投资类/孵化类/升级类)需严格穿透核查资金流向和业务实质,防范"蹭热点";科创投资类要核查历史投资业绩,孵化类要严控地产化倾向
“具体口径以最新监管文件和上交所窗口指导为准。本工具不构成投资、承销或法律意见, 发行前请咨询主承销商和律师。”